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 行〔2016〕109号)、《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 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9〕68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行 〔2019〕108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豫财行〔2020〕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到郑州市区 (不包括上街区和航空港区)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 区)开展公务、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出差天数在15天以内(包含15天)的 差旅费(由于特殊情况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超过15天出差期限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前应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出差审批单》 (以下简 称《出差审批单》),并遵循“一差一报”原则,不得将一次 差旅费分批报销,也不得将多次出差放在一张审批单和一张报销单上审批报销。
经费负责人审核审批时,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执行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 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到郑州市区(不包括上街区和航空港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 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公共交通 工具 职务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含 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公共交 通工具(不 包括按公里 计 价 出 租 车 ) |
管理岗三四级 (校级领导)、 正高级职称(专 业技术岗二级) |
火车软席 ( 软 座 、 软卧) |
高铁/动车 一等座 |
全列软席车 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 ( 硬 座 、 硬卧) |
高铁/动车 二等座 |
全列软席车 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择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从严控制乘坐飞机。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可以乘坐飞机。其他人员任务紧急、情况特殊确需乘坐飞机的,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后,并经校长签字审批(科研经费除外)。
乘坐飞机出行,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加 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豫财购〔2015〕3号) 规定执行,从政府集中采购网购买机票 (APP: 公务行)。民航 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报销机票需提供《航空运 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发票(发票须注明航班号、航班日期和 时间、乘机人姓名、出发地和目的地),登机牌不能作为报销凭 证。未在政府采购网购买机票的,需提供购买机票当日政府采 购网所有机票价格截图和经手人所购买网站截图,购买人所购 买网站价格确实低于政府采购网的,可据实报销。未在政府采 购网购买机票,同时又未能提供当日截图价格对比的,不予按飞机票报销。
未履行审批手续私自乘坐飞机出行的,按本人可享受等次的火车票价格报销,由出差人提供直达火车相应等级的卧铺或 高铁票价截图报销;未有直达的,可中转一次分段计算火车价格截图折算报销,不得绕路截取,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1份,取得保险费发票予以报销。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从严控制带车出差。确需带公车或租车出差的, 由车辆使用人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院长办公室审批,公车 司机差旅费补助同随行人员一同报销。带公车出差时,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不再发放。
原则上不允许带私车出差。若公共交通工具到达不了的偏僻地方,需经费负责人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带私车出 差。私车须有车辆保险,司机须有驾驶执照,并承诺承担有关责任。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可到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 站 http://czt.henan.gov.cn )或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财务处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全程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 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管理岗三四级(校级领 导)、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岗二级)以上的方可按照住宿费标准中的司局级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 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 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缴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照标准交纳(不得超过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午餐和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标 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在安排工作餐或协助安排用餐时,严禁安排酒水。
接待单位免费提供用餐的,应如实申报,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等)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用。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照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 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 交纳。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补助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照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 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出差报销单》、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工资卡。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 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由出差人附情况说明并经所在部门领 导审核审批,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到边远地区出差或到协作、合作单位出差,由协作、合作单位免费安排住宿,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对方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 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 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所载日期相互之间应当能够形成一个连续不断的日期闭环。日期中断的,出差人应书面说明情况,经相关经费负责人审核审批,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自带车辆出差的,在《出差审批单》中详细 填写出差时间、地点、事由、人数等信息。自带车辆或者乘坐他人车辆出差的,提供高速通行记录,出差产生的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等不予报销,但可领取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与会议相关的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用金额应与会议通知所列金额一致,超出部分自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结束后应当按时返回,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经请示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在不违反相关政策、不占用工作时间、不耽误工作、不动用公车等情况下,做到相关费用自理、公私分明,且报销时需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情况说明。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 驻村帮扶工作的,报销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往返常驻地与暂 驻地城市间交通费及外出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并根据工作 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14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含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费)。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费。驻村帮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经费由上级统一承担的,学校不再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经上级部门抽调在省内挂职锻炼 (含见习、实习)的,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期间所发生 的差旅、工作等费用由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单位负担。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接上级文件选派干部、教师赴郑州市区 以外单位长期锻炼、学习培训的,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往 返交通费和路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每学期限报1 次)。期间每人每天按3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根据学校师资培训计划,经批准在国内知名高校进修、访学的,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一趟往返交通费和路途期间的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进修、访学期间每人每天给予30元生活补助费(含住宿费)。
工作人员基于个人学习提高之原因,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脱产进修、学习的,不报销任何差旅费用。
本条上述人员,学校临时通知其返校或执行任务的,另按出差规定执行,同时相应扣除锻炼、学习期间的补助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 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 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超过15天的,按每人每天给予30元生活补助费(含住宿费)执行。
严禁参加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所谓会议,审批人审批时要严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 教师带领学生到郑州市区以外参加各种竞赛、实践活动等,按本办法报销差旅费。教师差旅费标准:
(一)教师带学生外出参赛的,每日可领取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主办方提供伙食的,如需缴纳伙食费的,根据发票在本办法标准内报销。主办方提供车辆接送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相应交通费。
(二)教师带学生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学院有相关报销标准的,按照学院报销标准执行,但不得超过本办法设定的标准上限。学院没有相关报销标准的,按本办法报销标 准执行。其中,乘坐公共交通的可领取来回路途中的交通费和伙食费;乘坐非公共交通的(包含购买社会服务用车),只领取来回路途中的伙食费,不再发放交通费。
学生差旅费标准:
(一)学生出差可乘坐硬卧和动车、高铁二等座。
(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教职工其他人员标准的50%报销。
(三)学生参加各种竞赛,参赛路途中按照教职工其他人员标准的50%领取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竞赛期间只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如交纳的参赛费中包含伙食补助费, 报销时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报销时应附参赛学生名册(包括姓名、性别、班级、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严禁虚报参赛学生人数,骗取超额费用。严禁参加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所谓竞赛活动,审批人审批时要严格审查。
(四)学生实训周外出实训,需提供教务处审批的实训周计划和方案,以及加盖部门公章的学生名单。学院制定有管理办法的,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费用标准报销,但不得超过本办法设 定的标准。学院没有制定管理办法的,学生乘坐公共交通费用 据实报销,不发放补助。如果购买社会服务用车的,由车辆使 用单位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院长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三十三条 在郑州市内挂职锻炼、学习、开会、参加培 训、带学生实习等,不享受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公共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购买社会服务用车的,由车辆使用单位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院长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 理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
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 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 容包括: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开支范围和 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转嫁差旅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单位不履行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各项经费,校属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17〕7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