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学校正常的经济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各项收费。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代表学校向有关政府机关和部门购买票据的唯一合法机构,并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的领用、保管、发放、稽核、检查、注销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目前使用的票据分为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
财务票据有《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取暂收、暂付、代收代付款项及办理单位内部往来结算,如押金、保证金、水电费等;《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用于上缴财政学生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
税务发票为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收取技术服务和培训费等。
学校的各项收费都应使用规定的票据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规定票据以外的其他票据收费。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票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设专门管理员,设立领、销、存、登记簿,以详细记载各使用票据部门领用票据的时间、用途、票据号码和存根交回时间等情况。
第六条 各票据使用部门领用票据时,须办理书面领用手续。领用申请上应注明所领票据的种类、数量及用途等。
第七条 票据原则上每次只能领用一本;集中收款的部门,经财务处同意,根据实际需要领用。票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在领取新票据时需交销原票据,旧票据未核销者原则上不能领用新票据。票据领用人与票据管理人应在专门的登记本上签字,以分清责任。票据领用时,应先清点,如发现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第八条 各使用票据部门在使用票据时,必须按票据使用范围确认的事项填开票据,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必须一次套写所有联张,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第九条 票据书写必须字体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应保存该作废票据的所有联张并加注作废记号。
第十条 各使用票据部门应按规定管理票据,不得损毁,对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应及时到财务处核销。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在办理票据核销时,应检查被核销票据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有票据应收取款项是否全部收妥并解缴财务处入账。对未收妥的款项应查明原因落实解决措施,并办理预开票据手续;对款项已收但未解缴财务处者不予核销并停止供应新的票据,同时须责令其限期将所收款项解缴财务处。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对各部门领用的票据应按时清理,对应交而未按时交回存根的部门,及时提醒和催促,对拖延不交的部门,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真票假开,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票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发现空白票据遗失,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票据使用人须保管好在用发票收据,发现遗失和短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汇报并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五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票据使用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除责令纠正外,还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以下几种收入原则上可不开具票据,凭银行结算凭证直接入帐:
(一)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
(三)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学校与其他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
第十七条 收费票据使用单位和经办人应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票据不慎丢失,应当第一时间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财务处,并自丢失之日起三日内,在媒体公开声明作废。收费票据丢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收费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在当年12月15日前,无论所领票据是否用完,都应到财务处办理票据缴验或续用手续。
第十九条 收费票据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票据。
第二十条 预借收费票据限于学校教职工本人,经办人需要填定《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借票据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如科研合同、办班协议等),经财务处审核批准后开具票据。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催促对方单位及时汇款到帐,逾期必须将收费票据追回,否则将停办经办人在财务处的所有经济事项,并从经办人工资中扣回。
第二十二条 预借税务发票要先缴纳税款后,再开具税务发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收费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对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情况和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三)伪造和制假贩假财政票据的;
(四)串用各种票据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六)利用财政票据实施乱收费乱罚款(物)的;
(七)管理不善造成财政票据丢失、损毁的;
(八)未按规定核销财政票据的;
(九)拒绝接受稽查或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