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创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6-03-24 点击数: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创收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创收项目分配的管理,规范学校经济秩序,调动各单位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围绕学校办学总体目标,统筹考虑学校相关收入,集中校级财力,增强学校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我校收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规范管理原则: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综合财务计划,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分配。

2.利益兼顾原则:各项收入的分配,在保证学校成本,集中校级财力的同时,兼顾校内各单位的收益。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项创收活动。各项创收活动必须是在维护学校声誉,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经过成本测算及效益论证,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创收分类及内容

第五条  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各单位在开展日常教学之外举行教育培训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举办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及其他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讨)、考前辅导、自考等教学服务收入。

第六条  科研创收包括纵向科研课题拨款、横向科研课题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其他科技服务收入。

第七条  其他创收主要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各种校企联盟及合作单位拨入的管理费等。

第三章 收入与分配

第八条  教学服务收入的分配

1.成教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收统支。

2.成教承担的具有指令性政府培训计划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收统支。

3.各教学单位组织的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收入,税后30%留存学校;70%划拨承办校系(其中公用经费20%,人员经费50%)。

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的使用范围见第四章第十四条(以下同)。

4.校外联合办班取得培训收入:税后学校20%;主办部门80%(其中公用经费20%,人员经费60%)。

第九条  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收入分配

国家级专项科研项目经费及各级政府部门拨入的科研项目经费,按其规定的管理费比例提取;其他以服务企事业为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提取比例按以下执行:凡需要学校提供实验设备条件的,提取科研经费总额的10%作为管理费;不需要学校提供实验设备条件的,提取科研经费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提取管理费的比例由学校科研部门审定,管理费全额纳入科研管理处作为科研管理费用使用。

第十条  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收入分配

学校10%;主办部门90%(其中公用经费30%,人员经费60%)。

第十一条  利用学校资源对外取得的收入分配

1.各类上机培训费。学校20%;主办部门80%(其中公用经费30%,人员经费50%)。

2.利用学校资源取得的房屋、场地等资产出租出借的合法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级统收统支

第十二条  其他收入

1.图书损毁补偿金,超期滞纳金等其他收入。学校20%;主办部门80%(其中公用经费40%,人员经费40%)。

2.医校收入全额纳入学校统收统支

3.各类捐赠收入。捐赠者有指定项目、用途的,按指定用途使用;无指定的,全额进入学校统收统支

4.后勤集团相关服务收入,全额纳入学校统收统支

5.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变卖按国有资产有关处置程序办理,收入全部归入学校。

6.废旧物品变价收入(如书籍、报纸、低值易耗品等)40%归处理单位用于弥补日常运行经费(含该项工作的工作费用),60%归学校收入。

7.上级单位各类奖励性收入,有明确范围的按使用范围由归口单位掌握使用。

8.学校投资入股的校办产业的股利分配(或上交利润)全部作为学校事业收入。

9.各种校企联盟及合作单位拨入的管理费。学校10%;主办部门90%

第四章 分配资金、收款票据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收入上交学校的部分,主要用于弥补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不足以及学校的发展。

第十四条  各主办部门分配的公用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及教学、科研旅差费等公用方面的支出,凡分配的公用经费与各部门预算的正常经费统一管理;各主办部门分配的人员经费主要用于老师讲课酬金、外聘人员工资、加班费、监考费、招待费等人员方面的支出及办班成本性支出(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可以用于公用经费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  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学校各类收入,必须使用河南省财政厅规定的票据。各单位不得自制和购买票据。学校需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未经财务处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收费。凡经财务处授权准予自行收费的部门,相关费用由财务处统一收取,需要单位自行收取的必须到财务处办理领取收款票据登记手续,并于事项结束后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款项上交和票据核销手续(特殊情况者除外)。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不得自购票据,自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对擅自收费、弄虚作假、或使用非法票据的单位,一经发现,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对分配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坚持勤俭节约、财务“一支笔”和透明公开的原则。每年要向本单位教职员工最少公开或报告一次收支账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