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试 行)

作者: 时间:2020-06-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豫政办〔2016〕16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会议是指由学校各单位举办或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国内管理会议。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项目结题验收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

使用上级外事部门专项拨款举办的国际会议,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在办理国内会议的经济业务时,应遵循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的原则。会议组织者和经办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对所经办会议经费的收支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所举办会议涉及的经济事项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进行会议费预算管理,将会议费纳入单位(部门)(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坚持“先落实预算,后召开会议”的原则,变更或追加预算须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经批准后召开。

第五条 会议费实行归口管理,需事前审批并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会议预算审批表》。

使用科研经费举办的一般性会议,会议费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会议费在5万元至10万元(含)之间的,由科研处主管校领导加签;会议费超过10万元的,由财务处处长和财务处主管校领导加签。

使用其他经费举办的会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举办会议应事先编制会议费预算表,并按照会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会议费预算表应列明会议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 、时间 、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经费来源及开支明细等。会议期间发生有专家报告酬金、专家评审费或咨询费的,应在会议费预算表的“备注”栏中注明人数及标准。

第七条 会议举办者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合理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国内业务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国内管理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5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使用财政专项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和其他实行预算控制的经费召开会议,应在经费批准的会议费预算额度和标准内开支会议费。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召开会议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学术交流中心等场所。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应按照经济性原则选择会议场所,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支出。

会议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因特殊原因需要安排住宿的,需事前说明。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校内会议原则上不得安排住宿。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及公杂费。公杂费主要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纸笔等办公用品费、医药费、通行证制作费等会议发生的必要支出费用。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合计
280 100 20 400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1.会议代表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对照学校相应标准在差旅费中报销。

2.参会专家劳务费。举办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评审费、报告酬金等。

第十五条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

会议费中不能报销公务接待费等;不能列支烟、酒、水果、花草、纪念品、洗漱用品及背景板制作等费用;不得报销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费;不能报销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费用;不得购置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办理报销手续。举办会议相关的票据须一次性报销完毕。会议费报销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批准的会议预算审批表;

2.会议通知(含会议议程);

3.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4.会议费用支出明细表;

5.发票、原始单据、委托协议(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帐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涉及到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可按照成本补偿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务费,收取会务费的标准在会议费预算表内披露。

第十九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会议,会议结束后,会议经费如有结余,应及时转回学校,不得滞留在校外。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将非涉密的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会同审计处、纪委对校内各单位(部门)的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基层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以培训费名义列支会议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如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