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9-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原则: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四条 经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批准的预算,非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学校各部门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安排支出。

第五条 经上级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10日内公开。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八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要求,审查学校预算草案及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学校的决算报告。

学校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理财、群众监督中起着重要作用,审议和批准学校的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编制学校的预算、决算草案,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研究;负责学校预算执行中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和校职工代表大会汇报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部门、院部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负责。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每年6月份,财务处按照省财政下发的下年度收支规划和部门(财政)预算编制办法,参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安排布置学校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在接到财务处下达的编制预算通知后,根据其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于7日内向财务处提交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财务处汇总各部门提出的预算草案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近期发展目标,根据学校总体财力和本年预算执行情况,编制下年度学校收支预算草案;经主管校长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和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基本运行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六条 备选项目库的编制。各职能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原则遴选(经专家论证和绩效评估)备选项目,财务处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项目入库和资金安排等意见。财务处依据校长办公会意见,建立学校备选项目库,做为下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的专项项目。

各职能部门依据学校有关文件,对需要设立的项目于每年7月底前,按要求把项目论证的有关资料(如:绩效目标和事前评估报告等)提交到财务处。

第十七条 各单位申报预算中按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按规定属于购置新增资产的支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的执行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负责,财务处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部门)具体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正式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下达之前,财务处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预安排各项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校内预算下达后,财务处对各部门经费按项目实行“预算包干、额度控制、超支不补、节余上缴”管理。各部门要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及本部门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按资金使用方向编制本年度详细资金使用计划,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应于学校预算下达一周内完成,经财务处审批后备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预算通过后即具有控制全校经济活动的约束性,杜绝预算执行中不按规定程序增支、减收等随意变更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按照下达的预算指标使用年度经费,不得突破预算指标,年末要对本单位经费使用情况作出分析和总结。专项拨款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专项经费管理。财政下拨的不可预见的专项经费,其经费额度审批程序按照调整预算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对归口管理的项目经费加强跟踪管理,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期进行绩效目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校内预算实施零基预算,年度预算结余结转资金,除财政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全部清零。确需结转下一年度的资金,由各归口职能部门审核后,将有关依据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财务处审批。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年度中,遇有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调整、学校事业任务重大变化或者对预算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可对预算做出适当调整。

1.校内本单位(部门)预算项目内指标调整,由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报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2.学校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追加、调减预算支出,经充分论证后,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追加、调减经费理由、额度并编制详细支出预算,加盖部门公章,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审定。

3.属于新增项目,相关单位(部门)应首先书面提出与其他项目重复性论证、绩效目标、项目论证、详细预算支付方案,加盖公章,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审定。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追加、调减、新增项目)方案,研究分析后提出初审意见,提出调整(追加、调减、新增项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议审批。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和额度,并严格监督调整后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六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 决算草案在每一预算年度末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

第三十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决算草案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内容包括:预算收入情况,支出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结余结转情况,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决算情况,对全年校内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绩效考评,将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校内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年度决算草案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