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6-03-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经济秩序,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清算、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校领导、财务处长、校直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等亦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制。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负责签发学校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财务决算、学校重大投资与财务运作项目、重要预算外项目和学校重大财经管理条例等。

学校成立校财经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

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及大额资金使用,由学校组织校财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科学论证、并形成意见后,提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经济实体)。学校各项收支项目、标准及票据等由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内各部门负责起草的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文件,应征求校财务处的意见。凡涉及资产变动和学校权益的经济事项,校财务处应参与研究。对外经济类有关协议、合同等在正式签订前,应征询校财务处意见。

第八条学校各下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除外)原则上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对规模较大、资金流量大、经济活动频繁,并具备一定的条件,确需设立二级会计核算机构的单位,可以申请成立二级财务核算机构或基层会计核算点,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以书面形式按程序报学校批准。

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财务处对二级财务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

第九条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校内各级财务会计机构的财会人员应按照《会计法》等有关规定配备。坚持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财会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提高服务水平。改善财会队伍结构,提高财会人员的整体素质。财会人员有独立行使《会计法》赋予的决断权力,任何人不得对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聘任制度、业务考核制度、岗位轮换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切实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学校一级预算和各级项目明细预算构成。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预算编制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校预算年度收支计划,提出预算草案,经主管校长审查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和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各预算执行单位应严格执行已经批复的预算,合理使用资金,统筹安排工作,保障本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或追加时,按预算调整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有关业务部门项目负责人在预算控制额度和授权范围内,可根据业务需要,授权设立下一级经费项目并明确项目负责人。上一级项目负责人对下一级项目经费有分配、监督、收回等管理权限。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教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条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单位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挥各自优势,依法积极组织收入。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的合法票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将应上缴学校统一核算的资金截留,设立“小金库”,不准将收入自设账目坐收坐支。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各类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其它支出,除上述支出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超出单位年初预算增收的各种预算外资金,应按程序纳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后使用。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对学校预算安排的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和部门管理经费及按学校有关规定设立的各种专项资金,按照“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实行经费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加强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预算和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严格执行支出活动中现金和转账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公务卡使用制度,严格报销程序,减少资金使用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提出开支范围和标准,经校财务处初审后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做到采购行为规范透明,采购程序科学严密,有效节约办学经费,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七章    结转及结余管理

第三十二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三条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九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1房屋及构筑物;2专用设备;3通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

学校和校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绩效考核、清查盘点、出租、转让及报废等程序和要求,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要求,参加省财政组织的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组织的公开招标,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校财务处设置资产总账及分类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支出。

第四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支出。

第四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一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三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四条 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五条 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八条费用是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九条 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六十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一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二条 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三条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校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成本核算实施细则按国务校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学校所属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五条 财务清算,应当在校审计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相关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经学校研究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学校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学校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八条 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九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一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二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四条 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具体实施管理办法,与财务相关的制度制定应征求财务处的意见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