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1-17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财务 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 行监控管理,扎实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河南 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库〔2007〕14 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 录的通知》(豫财库〔2012〕41号)和《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 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豫财购〔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人员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 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主要特点 是透支功能。持有公务卡的我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只需要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报账还款即可。

第三条  公务卡发放对象为学校在编在职职工、人事代理 人员及长期聘用人员。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 算业务,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消费行为。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是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

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支出、网上商城采购支出及其他公务支出。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原则上一人一卡,由学校财 务处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以下统称“发卡行”) 申办,严禁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公务卡。我校符合条件的工作

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财务处批准可申办公务卡。

第六条  公务卡申办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填写公务卡申请表;所在部门审查后,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 件一并送交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后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公务卡直接邮寄给职工本 人,财务处根据发卡行提供的办卡信息,将持卡人信息维护到 公务卡支持系统。持卡人按照银行开卡提示自行开通即可正常使用。

第七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 理公务支出业务。若持卡人公务卡损毁、遗失等,需自行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并将更新后的卡号报财务处备案。

学校有教职工新增、离职、调动和退休时,人事处应及时 通知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申办和注销手续。退休人员确因实际需要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为2-5万元,个人根据日常办公需要和发卡行最终审核确定每张卡的透支额度。

第九条  持卡人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由持卡人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财务处出具书面意见后交发卡行。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可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处。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和报销管理

第十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

第十一条  公务卡可提取现金,提现属个人消费行为,提取现金手续费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 时,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 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发票,财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 行报销。严格禁止利用公务卡套现、恶意透支不还等违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提高公务卡使 用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如下: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

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

讯费等支出。

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 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

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

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 备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

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

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 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

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

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 费

指公务用车的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

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 费等。

第十四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请务必索取并妥善保 管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 (POS 机刷卡小票)。财务人员在报销时 要根据交易凭条提取消费信息,并将交易凭条作为会计原始凭 证入账。若是网上消费等没有刷卡小票的情况,报销时需打印公务卡消费账单明细或网络截图。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交易凭条的交易日期、卡号和消费金额,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职工自行偿还。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各项公务支出,须在规 定的透支免息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 间的期限),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 按照现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 造成的罚息、滞纳金和个人征信影响由持卡人承担。为避免还 款不及时造成损失,请报账人在免息到期日10日以前及时报销还款。

第十七条  报销后发生向供货商退货的,在货款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需协助财务处及时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 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所在部门相关人 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等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有关领导和财务处审核批准,于 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POS 机小票、消费清单明显不符的;

2.报销费用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循环利息和滞纳金;

3.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的;

4.消费后无发票、POS机小票和消费清单的任一项或者全 部;5.使用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及因此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6.公务卡支持系统提取公务卡消费信息的有效时间为半年,超过半年的公务支出将不再报销;

7.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四章 使用公务卡后的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贴补贴、 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零星商品和服务类支 出通过公务卡结算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并经财务处审核后,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发放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3.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省财政厅将通过公 务卡支持系统对我校现金提取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对属于公务 卡结算范围而提取现金的,不予支付资金。学校各部门确需使 用现金支付的,需提前向财务处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向省财政厅申请,经批复后方可提取现金。

二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不具备刷卡环境而 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出具不能刷卡证明并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个人公务 卡信用额度限额内的现金借款。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需现金借款的,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需现金借款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2)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现金支出申请表》,按照《河 南牧业经济学院支出审批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批。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校教职工公务卡因公支付业务接受学校纪 检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国家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财务处。 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校政【2016】29号)同时废止。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