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1-17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强 化经济责任,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 财务管理体制。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校长负责学校的财务工 作,本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 工作分工,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及校属各部门负责人在一定职责范围内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工作。

第二章 财务审批要求

第三条  本着“谁签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要认真审核支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所签批的支出事项负责。

第四条  各部门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预算下达时确定的支出范围,专项经费支出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类经费支出需要购买设备资产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采购;需要招标采购和入固定资产的,按照学校招标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学校的重大经 济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落实“三 重一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审批人应按照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议及审批权限履行签批手续。

第七条  坚持回避制度。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财务报销业务。审批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事项,按如下规定办理:

(1)副职领导为审批人的,由正职领导审批;正职领导为 审批人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线上审批时,财务系统不能识 别出需回避关系的,经办人应主动找相应审批人在审批单上补签字,下同)。

(2)校领导参与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由党委办公室或院 长办公室负责办理其财务报销事宜,并按照有关经费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3)校领导参与的经济活动,该经济业务事项按权限又归属本人分管审批的,其经费支出报校长审批。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财务审批权限规定。

第三章 财务支出审批权限

第九条  人员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工资、随工资发放的各类津贴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支出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奖励性绩效工资、引进人才安家费等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临时工工资、外聘教师报酬等,由用人单位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依次审核、签字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国家(省、校)奖学金、国家(省、校)助学金等, 由院(部)负责人审核、签字,送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后, 报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

以上的需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学校研究决定发放的其他各类劳务酬金按照学校研 究意见,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依次审核,并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教学部门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教学院(部)日常运行经费主要是指按照学生人数下拨的经费,由各教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签字。

金额在10000(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由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签字。

第十一条  职能、教辅部门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职能、教辅部门日常运行经费主要是指按照职工人 数核拨的经费(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市内交通费等),支 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职能、教辅部门日常运行经费的支出范围不包括差 旅费,职能、教辅部门发生的差旅费由主管校领导名下的分管 部门差旅费项目支出,由主管校领导进行网上审批。在出差事 项发生前,由出差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出差人所在部门的主管校领导在出差审批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  专项业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职能、教辅部门专项业务费支出。金额在10000(不含10000)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科研经费支出。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审批。

(三)重点学科经费支出。金额在10000(不含10000)元 以下的支出,由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所在院(部)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所在院部负责人和发展规划处负责人依次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教学及其他专项经费支出。金额在10000(不含10000) 元以下的支出,由专项经费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专项经费所在部门负责人、专项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依次审批。

第十三条  退还质保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支出,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由基建处负责人根据施工进度或竣工审计报告提出支付申请,审计处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按基本建设支出会签程序审批。基本建设管理费支出,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大额资金支付的特别规定大额资金支付(每月固定的人员经费、奖学金、助学金支出除外),在履行上述有关审批手续后,还须履行以下手续:

单次付款金额在100000-200000(不含200000)元的支出,须经财务处处长审批;单次付款金额在200000-500000(不含 500000)元的支出,须经财务处处长审批并报主管财务工作的 校领导审批;单次付款金额在500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财务处处长、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借款手续。确需办理借款的,10000(不含10,000)元以下 的借款,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批;10000元 -200000(不含200000)元的借款,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 领导审签意见后,财务处负责人审批;200000元以上的借款,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离校期间确需由本部门其他人员代为行使经费审批权限的,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办法》(校政【201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