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1-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控制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支付结算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省级预算单位应逐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 公务卡报销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该系统由财政部门开发,用于辅助预算单位财务报销、向代理银行划款和为财政部门提供动态监控信息等。

第二章 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五条 试点阶段,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与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一致。随着公务卡的全面推广应用,省财政厅将选择增加公务卡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第六条 公务卡代理银行应对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银行账户和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服务。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并逐年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代理银行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八条 预算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的持卡人为预算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

第十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职工如实填写“公务(信用)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公务卡;

(四)代理银行将办妥的公务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发给职工或委托单位财务部门发给职工。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有新增、调动和离退休工作人员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和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银联河南分公司要与各公务卡代理银行确定统一的公务卡字段编码,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5,000 –30,000元(含30,000元),具体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与代理银行商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在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由持卡人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卡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妥善保管,遗失或损毁应及时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公务卡由持卡人自行到公务卡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四章 公务卡支付和报销程序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 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提取现金手续费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透支免息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单位财务部门可以集中时间办理公务支出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 报销还款区分不同的资金来源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财务部门登录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公务卡”菜单,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系统跟踪号”,从银联河南分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录入“卡号”、“金额”、“经济分类科目”、“支付摘要”等业务要素,在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转资金;对合并划转多名职工报销款项的,需通过“公务卡”菜单编制“还款明细表”网上提交发卡行,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并将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还款明细表”送交公务卡代理银行。

(二)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登录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公务卡”菜单,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系统跟踪号”核实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确定可报销金额,开出银行转账支票,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其中,合并划转多人报销款项的,应通过“公务卡”菜单编制“还款明细表”网上提交发卡行,填写银行转账支票送交付款账户开户行,并将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还款明细表”送交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二十一条 “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代理银行的“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明细表”,于当日将资金分解到有关公务卡或收款人账户,并及时向公务卡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第二十三条 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代理银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代理银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进行核实后并重新划转。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款,将资金退回预算单位原付款账户。原付款账户为零余额账户的,预算单位按照授权支付业务流程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报销后发生向供货商退货的,在货款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回单后,将购物发票、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的商品服务支出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发放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省财政厅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对预算单位现金提取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对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而提取现金的,不予支付资金。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省级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组织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

(二)确定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并督促指导代理银行按照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和信息传递等工作,按年对代理银行进行工作考评。

(三)开发维护公务卡管理支持系统,对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支出业务和报销事项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公务卡受理环境的改善。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代理银行和银联河南分公司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代理银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四)建立高效的银行清算汇划系统,加快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代理协议。

(二)组织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单位职工公务卡报销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工作。

(四)协助财政部门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代理银行核对公务卡报销信息。

(五)进一步加强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六)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宣传培训,促进单位职工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省财政厅政策需求定制公务卡,及时、准确为财政部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信息和公务卡消费支出信息。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授信额度,并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便捷优质服务,及时向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消费和还款信息及对账单。

(四)不断完善本行银行卡业务系统,在网络和技术上保证刷卡畅通,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对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给予优惠。

第三十二条 银联河南分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具的投放力度,并合理布放;优化跨行交易网络,提高系统管理能力。

(二)保证完整、及时地向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所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依法保护持卡人消费信息的私密性,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消费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露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