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学校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到郑州市区(不包括上街区和航空港区)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出差天数在15天以内(包含15天)的差旅费。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前应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出差审批单》(以下简称《出差审批单》),差旅费费用签字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经费管理审批办法(试行)》(校政〔2016〕47号)执行。单位负责人出差,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审核审批时,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审核审批签字时,应当有明确意见和亲笔签名。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到郑州市区(不包括上街区和航空港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公共交通工具 职务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按公里计价出租车) |
校级领导 正高级职称 |
火车软席 (软座、软卧) |
高铁/动车 一等座 |
全列软席车 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 (硬座、硬卧) |
高铁/动车 二等座 |
全列软席车 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校级领导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择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学校教职工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或需要赴外地处理紧急公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租车(不含按公里计价出租车辆)。租车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自行组织。
第七条 从严控制乘坐飞机。任务紧急、情况特殊确需乘坐飞机的,出差审批单由经费负责人签字,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后,并经校长签字同意。
乘坐飞机出行,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豫财购〔2015〕3号)规定执行,从政府集中采购网购买机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未履行审批手续私自乘坐飞机出行的, 按本人可享受等次的火车票价格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从严控制带车出差。
(一)确需带公车出差的,由单位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带公车出差时,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公杂费减半发放。过路过桥费、油费随差旅费一同报销。
(二)原则上不允许带私车出差。若公共交通工具到达不了的偏僻地方,经经费负责人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带私车出差。私车须有车辆保险,司机须有驾驶执照,并承诺承担有关责任。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行政政法司子网站(xzzf.mof.gov.cn)政策发布栏查询。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除接待单位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票据报销,列入“差旅费”支出科目。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补助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照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到边远地区出差或到协作、合作单位出差,由协作、合作单位免费安排住宿,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表上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 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所载时间日期相互之间应当能够形成一个连续不断的时间日期闭环。时间日期中断的,出差人应书面说明情况,由财务处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时间日期出现重叠,造成住宿费不合理支出的,财务处应按比例扣除。
第二十五条 出差调研,除履行常规报销手续,还需在《出差审批单》上说明调研事由。
自带车辆出差的,在《出差审批单》中详细填写出差时间、地点、事由、人数、出差线路截图等信息,出差时间段产生的过路过桥费、加油费和住宿费等票据与上述信息相符,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加油费可按不超过1元/公里凭加油票报销。
第二十六条 与会议相关的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用金额应与会议通知所列金额一致,超出部分自理。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报销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往返常驻地与暂驻地城市间交通费及外出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7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费。驻村帮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经费由上级统一承担的,学校不再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被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到外省(市、自治区)或中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局公函,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在省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经抽调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在省内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差旅、工作等费用由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单位负担。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选派干部、教师赴郑州市区以外单位长期锻炼、学习培训的,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往返交通费和路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每学期限报一次)。期间每人每天按3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基于个人学习提高之原因,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脱产进修、学习的,不报销任何差旅费用。
本条上述人员,学校临时通知其返校或执行任务的,另按出差规定执行,同时相应扣除锻炼、学习期间的补助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不再发放公杂费。超过15天的,按每人每天给予30元生活补助费(含住宿费)。
严禁参加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所谓会议,审批人审批时要严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 教师带领学生到郑州市区以外参加各种竞赛、实践活动等,教师按本办法报销差旅费。
学生出差旅费标准:
(一)学生出差期间,交通工具执行以下标准:一般列车硬座,特殊需要的,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乘坐硬卧和动车、高铁二等座。
(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教职工其他人员标准的50%报销。
(三)学生参加各种竞赛,竞赛期间只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如交纳的参赛费中包含伙食补助费,报销时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四)报销时应附参赛学生名册(包括姓名、性别、班级、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
严禁虚报参赛学生人数,骗取超额费用。
严禁参加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所谓竞赛活动,审批人审批时要严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 教师赴郑州市区以外地区带学生实习,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往返交通费和路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带实习期间的费用报销,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三十四条 在郑州市内挂职锻炼、学习、开会、参加培训、带学生实习等,不享受伙食补助和公杂费,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调动人员自理。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与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出差审批制度;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转嫁差旅费;
5.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单位不履行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校属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16〕2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出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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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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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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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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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出 差时间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
出 差 目的地 |
至 至 |
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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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交通工具情况 |
1.交通工具: □高铁 □火车 □汽车 □轮船 □飞机 2.学校派车: 车号: 司机: 3.自带私家车: 车号: 司机: 3.其他需说明: |
经费负责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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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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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出差人员在办理借款和报销时必须附此表
2、自带私家车出差期间安全问题由车主负完全责任。
附件2: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