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18-06-12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强化经济责任,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校长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本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工作分工,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及校属单位负责人在一定职责范围内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工作。

第二章 财务审批要求

第三条 本着“谁签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要认真审核支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所签批的支出事项负责。

第四条 各部门经费支出应按预算安排严格支出范围,专项经费支出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五条各类经费支出需要购买设备资产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采购,需要招标采购的和入固定资产,按照学校招标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审批人应按照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议及审批权限履行签批手续。

第七条 坚持回避制度。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财务报销业务。审批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项。

1)副职领导为审批人的,由正职领导审批;正职领导为审批人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2)科研项目负责人为经办人的,由所在部门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3)校领导公务活动经费开支,由党政办负责办理其财务报销事宜,按有关经费管理权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校领导是经办人的,该经济业务事项按权限又归属本人分管审批的,其经费支出报校长审批。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三章财务支出审批权限

第九条 人员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工资、随工资发放的各类津贴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支出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奖励性绩效工资、引进人才安家费等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临时工工资、外聘教师报酬等,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三)国家(省、校)学生奖学金、国家(省、校)助学金等,由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批,10,000以上的并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学校研究决定发放的其他各类劳务酬金按照学校研究意见,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依次审核,并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教学部门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教学院、系、部日常运行经费主要是指按照学生人数下拨的经费,由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签字。

10,000(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由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签字。

第十一条 职能、教辅部门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职能、教辅部门日常运行经费主要是指按照职工人数核拨的经费(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低耗费等)。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职能、教辅部门差旅费有主管校领导审批。职能、教辅部门各种(业务)专项经费支出的差旅费审批,按照“第十二条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业务、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职能、教辅部门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额度在10,000(不含10,000)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项目额度在1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

(二)科研经费支出。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审批。

(三)重点学科经费支出。10,000(不含10,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学科带头人审核,学科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1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学科带头人、学科所在学院负责人、发展规划处负责人依次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学科带头人资助经费支出,由发展规划处负责人审核,人事处负责人、并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四)教学及其他专项经费支出。项目额度在10,000(不含10,000)元以下的支出,由专项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1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退还质保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支出,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按《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 条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由基建处负责人根据施工进度或竣工审计报告提出支付申请,审计处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按基本建设会签程序审批。基本建设管理费支出,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 条 大额资金支付的特别规定

为加强资金管理,对大额资金支付(每月固定的人员经费、奖学金、助学金支出除外),在履行了上述有关审批手续后,还须履行如下手续。

一次付款金额在100,000-200,000(不含200,000)元的支出,须财务处长审批;一次付款金额在200,000-500,000(不含500,000)元的支出,财务处长审批并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一次付款金额在500,000元以上的支出,财务处长、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 由于公务卡的使用,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手续。确需办理借款的,10,000(不含10,000)元以下的借款,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批;10,000-200,000(不含200,000)元的借款,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意见后,财务处负责人审批;200,000元以上的借款,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离校期间须由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为行使经费审批权的,必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经费管理审批办法(试行)》(校政〔201647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财务处